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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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太和县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110000元。 二、被告太和县顺捷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太和县顺捷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