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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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款575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结清之日止); 被告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市假期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 被告***对被告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94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195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杭州伐慕雷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