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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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4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100000元从2018年1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10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