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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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16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