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500000元,并按如下方式计付利息:被告***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列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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