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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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5695.2元及利息(利息以550594.2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0日起算、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1日起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日起算、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3日起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起算、以100005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9日起算、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7日起算、以654096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5.6%计付至本金清偿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与被告***、***、***连带偿还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450594.2元及利息(利息以450594.2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付至本金清偿日止),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60元,由原告***负担26856元,被告***、***、***负担17904元(***连带负担其中4476元),鉴定费用20000元(***预交)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0000元(***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