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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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357.39元及利息(1、以本金38446.71元为基数,计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20日借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以本金111910.68元为基数,计息起止日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原告***承担175元,被告***承担1897元,保全费1141元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6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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