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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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2124号 高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李某某: 关于(2021)陕0824执212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靖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2021)陕0824执恢84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线下调查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冯某某、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依法到庭并自动缴纳本案全部案件款24000元以全部兑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24执21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6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