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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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砂石款人民币5356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3567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853元,履行判决时被告***、***付给原告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