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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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恢1057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鹏、白小兰、朱艳、米洋、雷云芳: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鹏、白小兰、朱艳、米洋、雷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7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朱鹏、白小兰、朱艳、米洋、雷云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鹏、白小兰、朱艳、米洋、雷云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32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3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朱鹏、白小兰、朱艳、米洋、雷云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