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 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74,844.95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开始,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6.8875%,逾期利率为10.33125‰),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81元,由一、二、三、四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