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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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10日的期内利息共计1948.48元,从2018年9月11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3日,从2019年7月4日起以本金7.6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31日,从2019年8月1日起以本金7.3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3.537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在最高余额8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22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