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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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湘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株洲湘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的《株洲恒大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和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限被告株洲湘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房款1,221,219元、预缴税费252元和暂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止的逾期退款利息35,262.69元(此后的逾期退款利息以未退房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8元,减半收取8104元,由被告株洲湘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