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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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5××××81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垫付),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