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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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云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209,500,000元; 二、确认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云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6,843,800元; 三、被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4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云能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30,00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3,5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178,519元,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峡云创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浦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诉讼费在人民币471,407.6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