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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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30000元及利息22203.96元(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6日止之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由被告***负担553元,原告***负担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