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260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226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226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2226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3元,减半收取14841.50元,由原告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291.50元,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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