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铁岭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2161.00元(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26714.00元、残疾赔偿金373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交通费1850.00元、佛山助行器255.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3615.50元(医疗费21285.50元-10000.00元、伙食补助费9250.00元、营养费2000.00元、鉴定费10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须预交上诉费(交费方式为电汇、户名为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21×××27-2027、开户行为建行沈阳崇宁支行),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