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白山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 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2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胜,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春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农庄生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春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莹莹,经理。 被执行人: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吉林省长白山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吉林省长白山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部分执行款39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瑞龙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延边销售分公司偿还部分执行款39800元,现申请执行人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398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案的执行结果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款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