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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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执5322号

胡厚生、刘骏:

关于你们之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2862号仲裁裁决书,刘骏应向胡厚生支付涉股权转让标的款人民币66000元,并向其支付仲裁费5568.75元。因刘骏未履行该义务,依据胡厚生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骏向本院缴纳了执行72542.75元,本院将71568.75元作为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胡厚生,将余额974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20-12-27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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