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执5322号 胡厚生、刘骏: 关于你们之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2862号仲裁裁决书,刘骏应向胡厚生支付涉股权转让标的款人民币66000元,并向其支付仲裁费5568.75元。因刘骏未履行该义务,依据胡厚生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骏向本院缴纳了执行72542.75元,本院将71568.75元作为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胡厚生,将余额974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0-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