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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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泰电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泰电子商行货款115,940元及利息(利息以115,9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新泰电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