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依据交强险赔偿原告***121300元(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4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092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724元、修车费1300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尚应给付1113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告***27042元(医药费19553元-10000元=9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营养费3450元、护理费9963元-724元=9239元、鉴定费1080元、施救费27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956元、施救费27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32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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