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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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2318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填。 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艺橙。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翰旻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钟烨瑾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