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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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利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9006.8元,利息387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87.4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1960.08元,合计99831.08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8月27日),并支付2019年8月28日至债务清偿日的利息、其他费用比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8元,由被告***、胡利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