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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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 沈阳军区总医院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3430.27元、护理费4966.07、残疾赔偿金57,737.4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1900元,合计80,333.74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600元、施救费400元,合计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693.34元[(33,847.63元-10,000元)×70%]、伙食补助费3010元(4300元×70%)、车辆修理费1190元[(3300元-1600元)×70%]、合计20,893.34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由原告***负担93.45元,由被告***负担21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