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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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至付清之日;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至付清之日;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8元,减半收取63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