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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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5民初3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分期偿还,请求法庭予以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欠原告***借款13000元,于2019年3月25日前偿还3000元,以后每月25日前均偿还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如逾期,则自2018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庆利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广超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