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
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截止2019年4月19日的欠款24534.8元(含本金13253.56元、利息9240.18元、违约金627.78元、分期手续费1413.2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AV××××,车架号:LG32AAA37DZ113846)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合力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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