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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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风建筑有限公司 昭觉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应德清偿劳务费109560.10元(其中***27876.20元、***23398.65元、***1023.00元、***23229.25元、卢应德8140.00、***25893.00元); 二、被告凉山彝风建筑有限公司、昭觉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对本判决的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陆应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00元,由原告***、***、***、***、***、陆应德负担217.00元,被告***负担1304.00元,被告凉山彝风建筑有限公司、昭觉县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