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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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01月15日起至2020年0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从2020年0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