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若被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付清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