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启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神马泉高溶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反诉原告四川神马泉高溶氧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四川启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产品供销协议; 二、限反诉被告四川启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四川神马泉高溶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94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四川神马泉高溶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四川启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614元,减半收取计11307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380元,反诉被告负担1820元;该费用已由反诉原告预交,反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