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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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2月3日前的利息1080000元,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资金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由被告***、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2月3日前的利息1080000元,并从2019年1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资金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150元,由被告***负担30075元,被告***、四川皇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