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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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7065.06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双方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以尚欠贷款本金127065.0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9.2%为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82元;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保全费1261元,共计26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