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71970元,施救费3300元;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限额内给付原告***理赔款50000元,以上共计125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区支公司负担1071元,原告***负担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