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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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银平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银平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银平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银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马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