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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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36执1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葛勇梅与被执行人刘小龙、刘长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36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小龙、刘长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葛勇梅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长久主动将执行标的款交来顺平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冀0636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葛勇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小龙、刘长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36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