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色音那木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尾欠本金9400元及尾欠利息4537.04元(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共19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3572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共8个月,按月利率1.2833%计算的利息为965.04元),本息合计1393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300.79元,被告色音那木拉负担7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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