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9万元(已给付46000元);被告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经济补偿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9元,邮寄费88元,合计3087元,由原告***负担1799元,被告***负担944元,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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