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9万元(已给付46000元);被告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经济补偿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9元,邮寄费88元,合计3087元,由原告***负担1799元,被告***负担944元,江苏友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