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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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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