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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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804民初25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3.5计算);二、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生意因资金周转不足,于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于2020年5月1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欠款本金共计3万元,被告邢志奎于2021年2月11日前偿还原告***1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及2019年9月26日起的利息(利率按日利率万3.5计算); 二、如被告邢志奎到期未偿还欠款,原告***则有权按照起诉数额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邢志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宇明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李凯博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