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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