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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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15714.85元,截止2015年6月10日的罚息414212.12元,并按年利率12.15%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并补偿本案律师费27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及律师费以42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为贷款而办理抵押登记的25项机器设备享有最高额为420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0元,由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两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