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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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122执恢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 首次执行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L×××××号牌“奇瑞牌”汽车一辆,因仅查封车辆手续,未实际扣押车辆,未能予以处置。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已给付7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该案予以终结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鲁1122执2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 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某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4000元全部付清,并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解除对***名下鲁L×××××号牌“奇瑞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案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申请执行人提交结案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122执恢520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