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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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 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140,092.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元(已减半),由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