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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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025执803号 许丽平、刘杰: 许丽平申请执行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6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21)川1025民初134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丽平向本院作出承诺即许丽平申请执行刘杰标的款其只收取133070元,其余自愿放弃。其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杰的银行存款13496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许丽平13307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89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全案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