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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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3500元及资金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至2020年1月24日,以14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四川胧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