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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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天基地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关正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关正街支行贷款本金316458.59元、截止到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129.17元(2019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西安航天基地智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关正街支行有权对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XX社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市房预抵字20160580716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298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