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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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200000元、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金3300.01元[9000元-5699.99元(已付)],共计203300.01元。

二、被告陕西炎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4756.24元、误工费42000元(51000-9000元)、护理费20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50元、

营养费3860元、残疾赔偿金元79879.6元(279879.6元-200000元)、交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2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060元,共计217555.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8元,由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3677元,被告陕西炎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负担3935元。原告***负担1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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