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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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2014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月息2分计算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以2020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的4倍为标准计算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